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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四)未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的。
  第八条 执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九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律师协会组织的年度考核;
  (二)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现已在本市执业满一年以上;
  (三)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五)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六)未被本会或其他律师协会责令停止实习指导工作的。
  每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且仅能指导一名境外实习人员。
  第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已取得不属于放宽条件地区执业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本科或以上学历水平并且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在本市范围有固定的居所;
  (八)通过本会组织的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及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水平测试。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申请执业的人员应当在本市申请实习,并将人事档案保管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保管单位。实习人员在本市实习完毕后转往其他城市执业的,根据全国及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执业机构向本会提交以下申请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材料的,我会将于二十日内予以审核:
  (一)《广州市律师协会接收实习人员执业机构资格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执业机构全部规章制度复印件一套;
  (三)如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应附决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明文书复印件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执业机构向本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实习人员填写并由执业机构签署盖章的《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执业机构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的《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原件一份;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实习人员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广州地区户籍人员还应当提交广州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受理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半年内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一份;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期大一寸免冠蓝色底彩照两张;
  (八)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及实习纪律水平测试答卷原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以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保管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理手册、发票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十)申请实习人员与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一)执业机构为实习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一份;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交申请时应将原件一并提交核对。
  第十四条 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执业机构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执业机构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执业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本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第十三条规定(一)至(八)外,还应提交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单独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原件及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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