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细则》”)、《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已于2011年7月12日经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使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更好适应新的管理文件,自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实习细则》实施过渡期。过渡期间采取下列措施:
一、已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人事档案托管的拟申请实习人员的档案可暂不迁入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中心(以代理费发票日期为准,原南方人才市场其他独立营业的分场可与人事代理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后可免费迁往人事代理中心,联系人:杨建伟,85593752,13710312300、邵建军,85593621,13724030333);
二、过渡期内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可不提交我会推荐的《实习日志》,但应提交相关的工作记录;
三、过渡期内申请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辅助办理指导律师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1件;
四、过渡期内各律师事务所已完成相关申请准备工作的,可使用原有样式的表格,过渡期结束后,各律师事务所应启用最新样式的实习业务申请表,否则做退件处理。
请各律师事务所务必组织广大律师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细则》及《工作规程》。为使我会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促进广州市实习人员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会。
附件1:《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11年7月12日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执业机构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执业机构是指依据司法行政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
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并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管委会是指本会成立的管理实习人员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实习申请、监督及考核。
管委会下设考核委员会及品行审核委员会。
管委会及下设委员会由执业律师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协会工作人员组成,任职条件、构成比例及工作程序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可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顺延或延长。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执业机构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会的期满考核。
第二章 执业机构、指导律师以及申请实习人员的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机构,经本会审核后可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已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