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划设置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
(三)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以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为主,以改扩建和新建为辅,优化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坚持预防为主,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满足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
(五)坚持社区卫生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以区级政府为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的原则。
(六)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到2007年底,市区共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街道(乡镇)覆盖率达到85%;2008年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街道(乡镇)覆盖率达到100%;到2010年,建立起服务机构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补偿机制健全、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社会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一)设置意见
1、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充分考虑市辖区社区人口规模、人口密度、卫生资源、地理环境等因素,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规模。
2、按照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半径过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由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站要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规定的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饱和的社区,不再审批新的机构。没有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采取一、二级医院转型、政府举办或招标建设的办法进行建设。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床位、基本设备、人员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等应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配置并达到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符合《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