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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拟撤销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结论材料。

  提请机关应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5天报送上述材料。

  3.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提请单位要求撤回提请的,可以撤回。

  4.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初审后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或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5.市人大常委会对认为有必要调查了解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6.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命案前,应对受任干部进行法律考试,不及格的暂不任命。

  7.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法职人员,凡未在全市公示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或反映的,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反映的,由提请单位进行调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对涉及问题比较重大、情节比较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延缓任命。

  须公示的人员,应提前30天报送有关材料。

  8.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亲自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遇有特殊情况,提请人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代作任免案的说明。

  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9.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本人应到会作供职发言,作出任职承诺,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10.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并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审议,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审议。

  11.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经过充分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以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任、免职和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记入本人档案。

  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公开发表,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12.市人大常委会向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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