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6.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7.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8.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作出撤销职务决定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上述职务的决定,均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机关的建议,决定撒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0.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任免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2.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命案,必须附有说明理由的正式报告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简历、政绩表现等的书面材料。提请审议的免职案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