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4月3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原则
1.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2.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责任。
二、任免范围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机关各室主任、副主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2.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局长、主任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市长候选人,本年度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3.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