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报告文本送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委会举行会议两日前将正式报告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时,应就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委会对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在会议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对报告是否赞成或满意,采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来确定,对不赞成或不满意票超过50%未获得通过的,经常委会会议决定,另行安排时间重新听取和审议。
第四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条 人事任免必须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提出任免议案或报告,并附提名理由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于会前十五日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必要时,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任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任前承诺的按照《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须行文通知提请机关,颁发由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