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年度议题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县新闻媒体派人旁听,并负责新闻报道。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和向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议题,涉及的主管单位除向常委会按需要份数报送报告以外,还应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向会议作必要的说明。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议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委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条件成熟后,再决定提请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道真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和制定或修正单行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拟定草案,并附说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提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道真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细则,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