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2007年6月22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第四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批准外,不得缺席。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将开会的日期、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七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人大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部分县以上(含县)人大代表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