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办法
(2007年8月23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的知情权,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二十三、
二十四条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
七条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除特殊情况外,均邀请人大代表列席。
第二条 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是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是驻县的省、市人大代表。
第三条 在举行常委会会议之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议题的需要,确定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每次会议邀请3-5名人大代表列席。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名单确定后,将会议通知发送人大代表和所在单位。
第五条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接到参会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研,为发言做好准备。列席人大代表在会议讨论审议期间,拥有发言权,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并整理,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应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