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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07年12月5日自治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促进“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务实、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决议决定是指人大常委会针对工作需要所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成的,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而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分管主任负责,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工作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并随时掌握办理情况,跟踪督促办理。

  第四条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办理,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一府两院”及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的报告材料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材料按规定的期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五条 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在要求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的形式包括会议听取和书面文件送达等形式。报告的文件或材料要突出解决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的说明。

  第六条 “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计划,经联系主任报主任会议同意,可依法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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