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视察;
(三)开展调查;
(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六)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七)开展述职评议活动,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八)总结、推介、宣传代表的先进事迹。
第七条 联系选民
人大代表应深入基层,关注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每个代表每年走访联系选民应不少于5人(次)。
第八条 视察
(一)视察的内容:
1、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调研;
2、了解
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
3、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4、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
5、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了解“一府两院”办理议案、质询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二)视察的形式:
1、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集中视察;
2、由代表小组组织分散的小型视察;
3、人大代表个人或联合几名代表持证视察。
(三)视察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将视察的内容提前告知所在单位或部门,选题要明确,针对性要强;
2、应当就地就近进行;
3、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纪律规定;
4、代表对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改进工作;
5、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调查研究
(一)代表小组根据本辖区域范围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按年度拟定调研课题,组织代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可集中进行,也可分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