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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和商品房预售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和商品房预售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1〕88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价格和销售监管,现就报送年度商品房项目预 (销)售计划和商品房预售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报送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商品房项目的开发 建设情况,如实填报《  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表》(详见附件),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3楼,联系电话:83179513、83346239)。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下属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一并列入计划进行申报,填报范围涵盖全市十区所有预(销)售项目;列入商品房预(销)售计划的商品房项目应严格按申报时间申请办理有关预(销)售手续。

  二、依规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开发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将方案报送至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审核备案(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域内的开发项目,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分局)。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备并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申报的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中确定的计划预(销)售时间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结合年度商品房项目预(销)售计划中确定的相关内容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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