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使用土地、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情形的,应当发出书面警示,提醒、督导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规定开发和利用土地。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诚信档案体系,适时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监管的各种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监管部门实施巡查、核验等监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开发建设和利用情况作出说明等。
第七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三条 违规处置是指监管部门对各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用地行为,依法对责任人采用的处罚和纠正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竞得人不按时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数额、缴款方式和时限支付全部出让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依法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期开工,构成土地闲置不满一年的,按照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收缴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二年的,按照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对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工业项目厂前区面积、绿地率等相关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或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等用地行为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