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内行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有关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或者在表决议案前,代表有权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