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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罢免案提交大会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即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接受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或者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均需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我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须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的机关。

  第四十七条 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作书面答复。由主席团决定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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