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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审查组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第四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或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应当与代表见面。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条 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我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第四十一条 提出罢名案应写出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主席团应当对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的,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需查证核实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建议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或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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