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由常委会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将工作报告或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草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草案)和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大会财政预决算审查组进行审查。
财政预决算审查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全县财政决算,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案办理办法,由大会主席提出草案,经过代表团审议,交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