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在主持全体会议的时候,应当按照会议议程进行。当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十四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将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议案审查组和财政预决算审查组,在主席团直接领导下分别负责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的具体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编发简报。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县选出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经主席团决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征求县人民代表对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意见。
经秘书处同意,记者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并可广播代表大会实况。
第二章 审查工作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举行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关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关于全县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经过各代表团审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