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6月21日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进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民族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所在乡、镇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