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
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上报前的涉及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三)本级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本级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对本级财政预算、决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审计报告;
(六)审计机关对本县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
(七)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
(八)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制、重大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
(九)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以及民政优抚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十一)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十二)行政监察、审计和统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十三)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发布的命令;
(十四)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十五)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书面工作报告;
(十六)上级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批复文件;
(十七)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作出的决议、决定;
(十八)水、电、煤、医疗、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标准的调整,对学生、农民及企业等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的调整;
(十九)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按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划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审查或报告的重大事项,应以书面的议案或建议书形式提出。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以报告或建议书提请的重大事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收到该报告后,决定是否提交最近召开的一次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