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7年8月23日自治县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环境、资源保护与开发、民政、民族、基础设施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必须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应当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四)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五)未纳入预算的本级财政10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和工程项目;
(六)在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