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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县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凡涉及全局性、综合性以及其他重要议题,应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到会报告。审议两项以上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时,政府负责人可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县人民政府委托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所作专项工作报告,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准确。在报告执行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时,要逐一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前作好调查研究,审议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一般采取分组审议或集中审议等形式。专题发言时,发言人应该有发言提纲或书面材料。

  列席会议人员可在分组会议上发言。列席会议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要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报告是否满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分别计票,以最高得票确定对报告的评议等次。对不满意票超过应到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该报告不能通过,责成报告机关再次报告。再次报告时间,一般应在半年以内。两次报告未获通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决定,依法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等程序。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起草,经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审定后形成正式文件,按行文程序签发。

  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在县人大常委会闭会10日内,以县人大常委会的文件行文交县“一府两院”执行和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一至二次“一府两院”执行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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