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预算收入减少的;
(二)预计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超过当年预算收入5%的;
(三)需要动用上年结余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项目需要调整预算支出的;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10月份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O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县人大财经工委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初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为:
(一)是否属于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县级决算草案应在每年6月份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决算草案应当按财政部的规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变动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对县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
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四)预算收入超收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所提上年度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