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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县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六)预备费使用的情况;

  (七)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八)部门预算执行的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人民政府动用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不超过当年预算收入5%的,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县人民政府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二十六条 预备费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方向,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县人民政府决定,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报送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每年10月份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1-9月全县总预算和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对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要依法限期纠正。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对县级预算进行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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