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四)部门预算表;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一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表;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表;
(八)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县人大财经工委收到县级预算草案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书面反馈。
第十八条 对县级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的财政政策以及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三)预算收入安排与经济增长速度是否相适应;
(四)预算支出结构、各项法定重点支出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
(五)预备费设置情况;
(六)完成预算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单位应当自县人民政府对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级预算执行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决议的情况;
(二)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进度、结构及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
(四)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资金拨付和执行的情况;
(五)上级补助收入、补助下一级支出、各项专款及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