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县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5月29日自治县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级总预算和自治县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级决算,撤销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财经工委)对县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县级总预算和县级预算执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县人大财经工委的初步审查工作,可以邀请县内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