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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不同意将单行条例初稿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当继续做好起草工作,待初稿成熟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将单行条例初稿作为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前二十天前将草案印发到全体县人民代表。县人民代表应当认真准备好在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分代表团审议单行条例草案提出的意见,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如过半数以上的代表没有异议,再将决议草案进行举手表决,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没有获全休代表过半数通过的单行条例草案,常务委员会在闭会以后应当继续做好单行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直至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通过为止。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单行条例,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要求的份数进行复制,并由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用文件报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单行条例的施行日期,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单行条例的发布,除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文发布,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印发毗邻县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办法,按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办法,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条例的范围:

  (一)法律特别授权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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