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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条例办法


  (二)需要解决和保护的当地民族的特殊利益;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但依法实行自治的实际需要的,可以补充规定;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适合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的,可以不规定或者变通规定;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可以按可操作性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介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政策和行政措施规定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抄录规定、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

  (七)自治县自治机关及其组成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过实践需要上升为法规性质规定的,可以全文上升或者修改上升;

  (八)外地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根据实际需要的,可以借鉴或者抄录;

  (九)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作出预测,可以超前性规定;

  (十)根据国家和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经过预测,近期很需要,将来不需要,或者变化很快而适应性不长久的,或者在实践中会产生新的情况而难于操作和难于执行但又不能缺少的,可以原则规定或者灵活规定或者规定施行到不需要施行时依法公布终止施行。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将制定单行条例决议产生情况和有关文件,起草的组织领导、经费筹集及起草方案,及时报告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遵义地区工作委员会和贵州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同时向遵义地区和贵州省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争取支持帮助和指导起草工作。

  实施单行条例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 起草的各项内容应当有起草原因的调查报告或者书面说明、法律依据说明,作为初稿或者草案的附件,提供参加审议初稿单位和有关专业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二十二条 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其遵义地区工作委员会主持论证。经过论证后修改的单行条例初稿,由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党组报告县委,县委批复同意,才由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按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是否提请自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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