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某一项事务的单行条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党组向县委报告,县委批复同意,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获得全体常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有效。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列入会议议程审议制定单行条例的议案,在主席团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提出的议案要附上以下内容:
(一)提议案单位名称或者人员及其牵头人员姓名;
(二)主要解决当地民族的哪一个方面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
宪法、专业法律依据和机关的法律依据;
(四)应当参与和配合的部门;
(五)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六)有关资料;
(七)其他。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制定单行条例的决议,在中共道真自治县委的领导下,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制定的单行条例名称,有法律授权的,由自治县全称加上“执行”二字、该法律全称和补充规定或者变通规定组成。没有法律授权的,由自治县全称,制定的内容和体例形式组成。
第十八条 单行条例体例,可以分为章、条、款、项写,也可以分条、款、项写。
第十九条 单行条例的内容,应当按照以下方面起草,体现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鲜明的特色。
(一)不违背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道真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关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民族权利与义务、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法令政令等重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