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条例办法
(1996年8月28日自治县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道真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单行条例的进程,促进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道真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自治的需要,照顾和保护民族的特殊利益,依法制定的解决某一方面或者某一专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单行条例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民主制定。
第四条 制定单行条例,要正确处理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各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自治县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关系,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的关系,正确处理与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正确处理法定原则和可操作性的关系。
第五条 制定单行条例的领导机关是中共道真自治县委。制定机关除国家法律特别授权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外,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可以依法制定属于单行条例性质的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单行条例的工作涉及面大的要建立县委负责人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任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并将其办公室设在单行条例实施主管部门或者民族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