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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四联单管理,由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时领取。
  联单流程为: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根据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综合利用、工程回填、填埋处置)方案,填写四联单,第一联留存审批部门备查,其余三联交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运输至处置场所后,由处置场所填写实际接收量,并加盖公章。第二联留存运输企业,第三联留存处置场所,第四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运输监管考核的依据。
  四、建筑垃圾车辆实行密闭运输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青岛市有关规定,运输企业应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车辆密闭改装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市市政公用局不予授予特许经营权。
  按照《青岛市加强运输散流物体车辆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08〕76号)规定,质监部门负责密闭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定期检查改装车辆的设施完好情况。
  五、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电子化(GPS)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与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数字化系统联网,形成联合执法监管平台,实现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及监管考核信息共享,全程监控。
  市市政公用局会同市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安装GPS监控设备。
  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电子监控终端设备,负责本企业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监控。
  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市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以及车辆放大号、反光标识、防护装置不合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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