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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字[2011]1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无证运输、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实施密闭改装,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
  6.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
  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招标选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招标遵照以下程序:
  1.发布招标公告;
  2.运输企业从市市政公用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报投标文件;
  3.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运输企业;
  4.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限期内加装GPS,实施车厢密闭改装,并验收合格;
  5.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6.公示期内无异议,运输企业提供履约保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
  7.向社会公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二、强化处置审批,加强源头管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制定处置计划,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报市市政公用局核准,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报当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主管部门核准。
  三、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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