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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示预申请结果,但不得公布申请人及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四条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已签订预申请确认书的申请人应当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竞投)申请,参与竞买(竞投),且报价(投标价)不低于承诺的土地价格,并与其他竞买(竞投)人公平竞买(竞投)。
  第十五条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预申请保证金自动转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阶段的竞买(投标)保证金;预申请保证金少于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投标)保证金数额的,申请人应当在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投标)保证金缴交期限内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申请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不接受其预申请:
  (一)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等);
  (二)存在未处理或未动工的闲置土地;
  (三)在最近一年内参加的公开出让预申请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四)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禁止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已签订预申请确认书的申请人未按出让公告要求提交竞买(竞投)申请,未履行承诺内容导致预申请地块未成交的,预申请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一年内不得参加广州市市辖区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出让人未按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的承诺期组织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内容的,不受前款限制,出让人应当自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的承诺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预申请保证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
  第十八条 出让人、土地交易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从化市、增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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