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及预申请的期限均不少于7日。
第七条 申请人可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中的地块向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咨询或提出有关建议,除法律法规禁止泄露的信息以外,土地交易机构应给予解答、研究。
申请人对预申请地块有明确意向的,预申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二)出让人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三)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预申请进行确认;
(四)申请人签订预申请确认书;
(五)申请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
(六)土地交易机构公示预申请结果;
(七)出让人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
(八)申请人参加竞买(竞投),并履行相关承诺内容。
第八条 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宗地的面积、用途、现状、主要规划指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三)预申请保证金缴交要求;
(四)预公告及预申请的时间;
(五)土地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当向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当表明承诺的土地价格;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和出让人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十条 有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或宗地公开出让预公告公布的地块进行预申请的,出让人可以启动公开出让的程序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经审核,出让人接受申请人承诺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预申请进行确认,申请人应当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签订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申请人承诺内容和不履行承诺的后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预申请确认书的承诺时间缴交不低于承诺土地价格1%(但不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预申请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