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及划归市级核算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含)-1万吨(不含)标准煤的,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在线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并同时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打印下载填报完成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本年度节能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六条 能源利用状况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分析的深度以及节能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节能措施是否落实、年度节能目标是否完成、能源利用效率是否提高等。
  第十七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报告数据及内容有疑义的,应向重点用能单位确认,必要时可开展现场调查,报告内容需要修改的,应要求重点用能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通过审查的,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审核意见,重点用能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审查结果;
  (三)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查工作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分别编制各自负责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将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连同相关数据于6月上旬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相应纳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预算。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