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11]161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局、统计局,各重点用能单位: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强和规范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管理,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由统计部门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将作为区(县)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审核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节能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