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自有产权住房出售、转让的;
  (二)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四)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申请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孤老病残、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核实

  居委会接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枣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第十三条 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复审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民政部门在接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转交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核发《枣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资格认定证明信》,并将认定结果转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民政部门转交的相关认定材料后,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