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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初聘省政府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续聘省政府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2周岁。

  第六条 省政府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省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任、辞聘、解聘

  第七条 省政府督学人员推荐程序: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省政府督学的职数分配和专业要求,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推荐省政府督学人选通知;

  (二)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省政府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省政府督学人选;

  (三)被推荐的省政府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申请表》,经其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查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第八条 省政府督学聘任程序:

  (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省政府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政府向批准后的省政府督学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省政府督学可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辞去省政府督学职务,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其推荐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 省政府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政府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省政府督学职责的;

  (二)一年内未经同意,2次以上不参加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省政府督学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通报其推荐单位或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因辞聘或解聘等造成的缺额,应按督学聘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省政府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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