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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1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甘各高校:

  《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8月12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评估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教督〔2006〕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督学(以下简称“省政府督学”)是由省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评估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指导全省的教育督导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省政府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三)具有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在教育教学和科研领域内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省政府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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