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第五条规定给予投资奖励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给予奖励20万元,在2亿元基础上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13万元;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亿元,给予奖励100万元,在5亿元基础上每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相应增加奖励2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第六条规定给予纳税奖励的,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净入库税款中构成我市地方留存收入部分(不含出口退税的收入)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25%核定。

  第七条 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第七条规定给予租金补助的,补助标准为租金市场指导价或实际租价的20%。

  第八条 依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0〕43号)第八条规定给予购房补助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经规定程序认定后的总部企业,可于次年5月底前向市投资促进局申请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