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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南发〔2008〕26号),为加快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政策,扩大资助政策的覆盖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对就读于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民办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读一、二年级南宁市户籍学生,实行学费资助。

  库区移民、扶贫异地安置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农村特困家庭子女、退伍士兵和国办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及涉农专业学生等根据自治区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政策,已享受学费减免的,不再按本办法规定重复享受学费资助。

  对南宁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在读三年级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高中起点且学制为1-1.5年的学生不享受学费资助。

  二、资助标准及期限

  学费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期限为2011年9月(秋季学期开学)至2014年7月(春季学期结束)。

  教材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资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学生向所在学校递交申请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二)初审。由学校成立的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老师深入学生家庭、学生所在社区(村)或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核实申请学生的条件。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学校将拟给予学费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学生学费资助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政教处,资助办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制定本校学生申请学费资助的审核办法、学生资格的审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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