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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十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传销人员提供传销活动场所的,一经查实,除由工商部门按照通告第九条依法处理外,由综治部门按照《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并由有关部门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按照本通告第十条依法处理外,有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通讯部门应配合执法部门对被查实的传销人员的通讯工具强制停机;对疑似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坚决协助执法部门予以停网。

  十三、金融部门要依法协助查封、冻结传销组织者或参与者的银行账户,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或向公安机关通报具有传销特点的资金情况。

  十四、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依法查处印制传销书刊及传销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十五、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屋给传销人员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工商、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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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2011-09-08

南府字〔2011〕6号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禁止传销条例》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专项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

二、严厉打击下列传销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到其它地方非法聚集,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传销活动。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被发展人员缴纳的费用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四)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或从事传销行为。

三、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传销活动以“拉人头”为主,以招工、快速致富、零风险投资或支持国家项目运作为诱饵,以收取“入门费”、“会员费”为幌子,采取开会、培训、上课、参观、旅游等方式,对新加入者进行“洗脑”,对国家政策、社会现象进行歪曲解释,灌输与法律、道德相悖的思想理念,通过欺骗、要挟、精神控制甚至暴力胁迫等手段发展人员,以收取高额的“人头费”骗取钱财,实际上已演变为团伙诈骗犯罪,成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将予以严惩。

五、对在传销组织中实施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三条予以劳动教养。

六、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依法没收的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交通工具等物品及违法所得,应当上缴国库。

九、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所、活动、经营、仓储等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出租房业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在5日内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出租房业主及承租人进行处罚。

十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传销人员提供传销活动场所的,一经查实,除由工商部门按照通告第九条依法处理外,由综治部门按照《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并由有关部门查究单位领导责任;公职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活动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按照本通告第十条依法处理外,有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通讯部门应配合执法部门对被查实的传销人员的通讯工具强制停机;对疑似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利用通讯网络进行传销活动的,应坚决协助执法部门予以停网。

十三、金融部门要依法协助查封、冻结传销组织者或参与者的银行账户,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或向公安机关通报具有传销特点的资金情况。

十四、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依法查处印制传销书刊及传销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十五、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十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的行动中来,发现传销活动的,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传销人员或举报出租屋给传销人员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工商、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

 

南宁市工商局:12315       南宁市公安局:110

兴宁工商分局:3306315      兴宁公安分局:2840322

江南工商分局:4828811      江南公安分局:4800608

青秀工商分局:5343592      青秀公安分局:5840265

西乡塘工商分局:2806030     南湖公安分局:5551583

邕宁工商分局:4791682      青秀山公安分局:5508505

良庆工商分局:4512815      西乡塘公安分局:3162028

武鸣县工商局: 6238005      邕宁公安分局:4719110

横 县工商局:7212315       良庆公安分局:4512708

宾阳县工商局:8236513      武鸣县公安局: 6224110

上林县工商局:5223782      横 县公安局:7222843

马山县工商局:6828315      宾阳县公安局:8234236

隆安县工商局:6525315      上林县公安局:5222089

高新工商分局: 2315346      马山县公安局:6826829

经开区工商分局:4517705     隆安县公安局:6529677

东盟经济园区工商分局:6302156  高新公安分局: 32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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