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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四、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此期间投案自首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将予以严惩。

  五、对在传销组织中实施教唆他人违法犯罪行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和第十三条予以劳动教养。

  六、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参与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依法没收的用于传销活动的电脑、交通工具等物品及违法所得,应当上缴国库。

  九、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住所、活动、经营、仓储等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十、出租房业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带领承租人在5日内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出租房业主及承租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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