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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        
  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联合盖章)
  年  月  日

供热单位

小区名称

项目地址

改造面积

(万m2

改造内容

项目投资(万元)

节能量

(吨标准煤)

合计

中央财政

资金

市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资金

自筹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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