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
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县市政市容委、财政局(联合盖章)
年 月 日
号
供热单位
小区名称
项目地址
改造面积
(万m
2
)
改造内容
项目投资(万元)
节能量
(吨标准煤)
合计
中央财政
资金
市财政资金
区县财政资金
自筹及其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