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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最长不超过20天。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应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

  (三)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海南省内工作的工作人员,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四)年休假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自外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不再重复安排休假。

  4、年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分批次或分段安排休假。各处室、各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作出统筹安排。

  (五)婚假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3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六)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七)产假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为180天,男方给予10天护理假。

  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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