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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建人[2011]23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机关效能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对1999年发布的《海南省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制度》(琼建办[1999]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动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公务员法》及人事部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办公制度,按省直机关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凡病假、事假、年休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必须在考勤表上注明。考勤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各处室设置工作人员去向公示牌,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当天的在岗情况,在公示牌中予以告示。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应事先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向处室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请休假制度

  (一)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凭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2个月内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资、工作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80%工资。

  (二)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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