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市场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1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水平的总体部署,相继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部分重要商品价格过快上涨,市场秩序得到好转。但是,由于国内外通胀压力持续加大,全省部分消费品价格仍在高位运行,给城乡居民群众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搞好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扎实做好稳定市场价格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价格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陕西省价格条例》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全面贯彻。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
陕西省价格条例》,抓紧制定《陕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尽快在全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保持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价格、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凡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在今年底前要全部建立。
二、提前做好重要商品收储和投放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秋粮田间管理,确保全年粮食丰收。继续做好粮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购销调运和市场调控,落实好国家确定的油菜籽等临时收储政策,加大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力度,落实好地方粮油储备,加强产销衔接,优化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要认真开展市场监测,在重要时段、重点地区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向市场投放储备的粮、油、肉、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