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0]3号);
(八)《
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00]19号);
(九)《<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
(十)《
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
(十二)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为已颁布的法规或已下发的文件,我局不再另行印发。
三、为保证年检工作如期完成,期货经纪公司须于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以下年检材料(书面一式3份,磁盘1份):
(一)《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
(三)由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由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控制度评价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图和股东单位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磁盘);
(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表》;
(八)中国证监会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我局辖区的异地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须上报以上第(三)、(四)、(六)、(七)、(八)项材料(第(三)、(四)项可以为复印件)。
四、为配合做好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制度检查工作,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如实填写《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表》,并作出自我评价。年检表中的陈述必须全面、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