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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证监〔2006〕138号)


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现将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证监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辖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强规范从业意识,提高行业信誉度。加强证券信息传播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工作,对于监督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规范证券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证券市场秩序,提升证券行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机构要把规范证券信息传播行为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学习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进一步规范本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从业行为,以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的专业服务,在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暂停通过电台、电视方式的会员制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根据《通知》二条规定的精神,在证券监管部门未“就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之前,辖区各机构已开展的通过电台、电视方式招收会员或成员的会员制业务必须从2006年10月1日起暂停。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该项业务暂停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依约做好现有会员的咨询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会员的信访投诉,咨询会员变动清单每月要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对业务人员因辞退可能引发的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确保辖区证券市场的秩序稳定。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对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的申请将停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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